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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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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2日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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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了提高本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维护商业企业诚信服务形象,营造本市商业系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沪知局〔2006〕53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负责考核中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评定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全市考核的日常工作。
区县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指导小组”)负责辖区域内的考核工作,并向市指导小组推荐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和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先进个人。区县知识产权局承担区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程序及试点时间)
在本市商业领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质量较好、购物环境较优,在发展现代商业企业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者具有一定基础的商业单位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局自愿申报,经区县指导小组推荐后,报市指导小组评议后确定为试点单位。
试点期限为一年,自确定为试点单位之日起。
第五条 (试点工作考核内容——基础工作)
试点工作的基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试点单位应当建立书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试点工作的领导、人员、机构及其职责;
(二)试点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试点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培训,取得《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工作者证书》。
第六条 (试点工作考核内容——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工作)
试点工作的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试点单位应当建立进货确认制度,对具有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商品登记造册,建立“知识产权商品数据库”,对涉及版权的商品进行甄别;
(二)试点单位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并做好收集、保管、核对工作;
(三)定期对已建立的“知识产权商品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对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商品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试点工作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
试点工作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试点单位不得故意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二)试点单位应当制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方案,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试点单位应当及时与供货商取得联系,要求给予答复或者自行分析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在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第八条 (试点工作考核内容——其它工作)
试点工作的考核内容还包括:
(一)试点单位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点,接受公众对假冒、侵权知识产权商品的举报和投诉,同时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试点单位应当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开展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登记版权,重视企业商标特别是服务类商标的注册与保护,积极参与创建著名、驰名商标的活动;
(三)试点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区县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活动。
第九条 (申报先进个人资格)
申报“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先进个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于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负责或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敬业爱岗;
(二)具有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并能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商业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负责地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内容开展工作;
(三)能及时妥善地应对和处理商业经营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四)在试点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效。
第十条 (组织考核)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书面总结,并附上以下材料报区县指导小组:
(一)填写《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上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办法、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商品管理流程等附件;
(二)做好先进个人的申报工作,填写《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第十一条 (区县指导小组考核职责)
区县指导小组对辖区内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附上以下材料报市指导小组:
(一)对辖区内申报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按照《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表》的内容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
(二)对申报的先进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市指导小组考核职责)
市指导小组对试点单位按考核标准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授予“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称号并授牌。根据各区县指导小组的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评定“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突出的试点单位,由市指导小组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推荐,按《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责任约束)
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因疏于管理而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市指导小组可以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复评监督)
对已授牌的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每三年由市指导小组组织复评一次。
对复评合格的单位,继续保留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告;对复评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市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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