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是否可握有人类基因专利权?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史威特(Robert Sweet)29日驳回一家公司申请的两种人类基因专利,这两种基因与乳癌及卵巢癌风险增加有关,该判决可能引发深远影响。
史威特表示,他推翻两项专利权,因为DNA以分离型态存在,并不改变其存在体内的基本特性或携带的讯息。他对只要以分离DNA形式申请DNA序列专利权就可接纳的这类主张,提出反驳。
他指出:「不过许多人,包括分子生物与基因体学领域的科学家,都认为这项作法是『律师的伎俩』,避开直接取得人体DNA专利的禁令,但其实也达成相同结果。」
史威特法官表示,他的裁决与最高法院已作出的判决一致。最高法院认为将自然产物纯化,并不代表可申请专利。
他指出,该公司因为「无疑是珍贵的科学成就」而值得被称许,但不该获得专利权,原因是分离的DNA并未改变存在於人体的DNA本质或编码的讯息。
这项诉讼案的背景是,科学家主张蕴藏生命密码的基因不应被商业利益滥用,公司企业则辩称,专利是多年昂贵研究的奖励,驱策科学前进,两派人士长期争论不休。
摘自联合报 20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