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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专利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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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2日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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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一、根据企业请求,积极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调解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规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与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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