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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总则 1. 根据本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商标是商业企业正在使用于、或准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并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记。商标可以包含的标记2.(1)商标可以包含任何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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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护的要件〕(一)任何人欲在其营业中使用一种商标,以区别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可以申请将该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中注册。(二)在商品和服务相近似的范围内,关于商标和商品外部标志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服务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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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主要注册 第一条 注册、申请、缴纳费用、为传达行政程序和通知填写住址 在商业使用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依照本法有关主要注册的规定将其商标注册。(一)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1)按照专利与商标局局长规定的格式,由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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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和三十四1959年4月13日法律一百二十七号)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用,以利于产业的发展,并保护需求者的利益。〔定义〕第二条 本法所说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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