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星期四)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在浦东创新港举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解读讲座。本讲座邀请邀请原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原局长、市人大常委、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高级顾问钱永铭教授就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背景、修改过程及相关政策,并结合企业实践进行分析解读、辅导答疑。120多位企业代表冒着大雨,前来聆听钱永铭教授的讲座。
会上,钱永铭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专利法修改的背景,此前专利法已于1992年和2000年经过两次大的修改,而为了更好地体现专利法“维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再次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在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钱教授指出,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重要推动力,除了基于本身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外,同时也是在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体系。此次专利法改动繁多,钱教授着重阐述了与企业切身利益相关的八大主要修改:1、取消对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2、关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相关规定;3、取消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性限制,采用绝对新颖性的标准;4、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事项的规定;5、关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有关规定;6、加强专利权保护的有关规定;7、增加“Bolar例外”的规定;8、关于一案二申请的规定。
这八项内容都是企业和专利代理人关注的焦点,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们参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竞争。例如,专利法关于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办理专利事物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修改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就坚持了国家管理权责,又适当 放宽了管理限制的力度。又例如,专利法第22条按照国际惯例,把使用公开从原先的相对新颖性扩大到绝对新颖性。在最后一款中对现有技术做了明确的定义: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在专利无效诉求中可能成为一个有力的武器。采取绝对新颖性标准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水平,而且对社会公众而言更加公平,因为该条款制止的是将国外的已知技术拿来当作自己的专利垄断,而并没有妨碍国内所有生产商对先进技术的仿造,因而对促进市场的开放竞争更为有利。钱教授从立法层面上对修改内容作了详细的诠释,更一一介绍了每处修改背后的大背景、小花絮,帮助与会代表深入理解本次立法的精神、透彻掌握修改的内容。
授课甫一结束,与会者迫不及待地欲与钱教授就此次修改对企业实际工作的影响和作用进行探讨。大多数与会者认为这次修改能够进一步优化我国专利制度,提高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为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强力的制度支撑,也有一些与会者对修改内容表达了一定的疑虑和不安,钱教授表示对新修
改的部分有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企业应当耐心等待专利法具体实施细则的公布,再相机作出进一步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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