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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成功调解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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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2日
    上海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今年7月底在浦东新区法院调解结案。此案作为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成功的第一案,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此案案情是,原告A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和被告B公司签订《网站建设项目书及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负责开发宣传网站,技术服务费用为180,000元,原告预付8,000元。后网站开发至中途因故停滞,双方交涉未果,原告依法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8,000元、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利息损失。浦东新区法院在立案前,委托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托于2008年7月31日在浦东新区法院第十调解室开庭调解,调解委员会叶家平律师担任调解员。调解中,双方对合同的违约原因存在争议。调解员在对案情剖析后,分别就此案的法律问题和双方沟通、斡旋、磋商,促进双方形成合意,被告同意返还预付款4,000元,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依法作出(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原、被告间的技术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000元;案件原受理费800元,因本案依照诉前调解适用10%收取费用80元,由被告承担。
    此案涉案标的虽然不大,案情也不复杂,但是作为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双方一度对违约及赔偿问题十分敏感,相互对峙,不愿轻易退让。回想此案的调解成功,其中调解技巧显得十分重要。
    1、注重案件证据的审阅和解读,可为案件调解奠定基础。当事人的任何让步均是基于案件已有证据作出的,诉讼过程中,证据非常重要,在调解中同样如此。调解员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调解,本身就反映了案件的纠结性,调解员必须领悟此点,注重运用证据,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息讼工作。
    2、针对不同案件,寻找调和的突破口。调解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没有相同的破解之道。因此,要针对双方争执的问题焦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分析和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对案情较简单的纠纷,调解员在了解和掌握当事人心理状态后,要晓以利弊,抓住有利时机,促成和解。
    3、调解并不一定以查明全部事实,分清全部责任为前提。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法院判决的前提,而不是调解的前提。调解本身就是对某些界线不清、责任不明的事实,通过当事人的互谅互让与和相对妥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案件在没有查清全部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既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又处分了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诉讼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取证难,不少案件往往难以查清全部事实,并且缺乏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如果调解以查清全部事实,分清责任为前提,势必造成诸多知识产权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再者,水至清则无鱼。极而言之,调解若以查明全部事实,分清全部责任为前提,调解可能也就不复存在了。
(本文作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叶家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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