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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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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2日04:28

发文号:沪工商注(2006)246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二、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四、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五、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1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2 .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登记程序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 .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 .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 2 项、第 3 项。
    2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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